海关总署:
《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有关最惠国税率。
1.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见附表一);
2.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其中,调整8个胶片税目的从量税税率(见附表二);
3.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
4.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三)。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四):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7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08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28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09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6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秘鲁的6855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8.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623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9.对原产于澳门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215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0.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557个税目商品开始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协定税率。
(四)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苏丹等非洲30国、也门等7国,共41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五)。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等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六)。征收出口关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
出口商品税率表 | ||||||
序号 | EX①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简称) | 出口税率(%) | 2011年暂定税率(%) | 2011年特别出口税率(%) |
340 | 81129230 | 未锻轧铟;铟废碎料;铟 粉末 | 5 | |||
注①:"ex"表示应税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其余以税号为准。 | ||||||
②: 出口价格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 关费用、保险费。淡季当出口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税率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