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和《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8号),现发布《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及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煤炭。
(二)特办负责签发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碳化硅、镁砂、矾土、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
(三)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货物的出口许可证: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钼制品。
二、在京中央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三、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口岸报关出口。企业出口此类货物,须向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口岸报关出口;发证机构须按指定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报关口岸。
(二)镁砂项下产品“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HS编码为3824909200)的出口许可证由特办签发,不再指定报关口岸;镁砂项下其他产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
四、许可证局、特办和地方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公布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8〕398号)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 ||||
序号 | 货物种类 | 海关商品编号 | 货 物 名 称 | 单位 |
特办负责签发以下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 ||||
13 | 锌矿砂 | 2608000001 | 灰色饲料氧化锌(氧化锌ZnO含量大于80%) | 千克 |
2608000090 | 其他锌矿砂及其精矿 | 千克 | ||
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以下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 ||||
3 | ▲锌及锌基合金 | 7901111000 | 含锌量≥99.995%的未锻轧锌 | 千克 |
7901119000 | 99.995%>含锌量≥99.99%的未锻轧锌 | 千克 | ||
7901120000 | 含锌量<99.99%的未锻轧锌 | 千克 | ||
7901200000 | 未锻轧锌合金 | 千克 | ||
注:标有“▲”的货物一般贸易出口凭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