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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钨

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和《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8号),现发布《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及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煤炭。

  (二)特办负责签发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碳化硅、镁砂、矾土、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

  (三)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货物的出口许可证: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钼制品。

  二、在京中央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三、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口岸报关出口。企业出口此类货物,须向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口岸报关出口;发证机构须按指定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报关口岸。

  (二)镁砂项下产品“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HS编码为3824909200)的出口许可证由特办签发,不再指定报关口岸;镁砂项下其他产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

  四、许可证局、特办和地方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公布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8〕398号)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序号 货物种类 海关商品编号          单位
特办负责签发以下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12 钨及钨制品      
钨砂 2611000000 钨矿砂及其精矿 千克
2620991000 其他主要含钨的矿渣、矿灰及残渣 千克
仲、偏钨酸铵 2841801000 仲钨酸铵 千克
2841804000 偏钨酸铵 千克
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 2825901200 三氧化钨 千克
2825901910 蓝色氧化钨 千克
钨酸及其盐类 2825901100 钨酸 千克
2841802000 钨酸钠 千克
2841803000 钨酸钙 千克
钨粉及其制品 2849902000 碳化钨 千克
8101100010* 其他颗粒<500μm的钨及其合金(含量≥97%,不论球形,椭球体,雾化,片状,研碎金属燃料)※   千克
8101100090 其他钨粉末 千克
8101940000 未锻轧钨(包括简单烧结的条、杆) 千克
8101970000 钨废碎料 千克
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以下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4 部分金属及制品
3824300010 混合的未烧结金属碳化钨(包括自身混合或与金属粘合剂混合的) 千克
铁合金 7202801000 钨铁 千克
铁合金 7202802000 硅钨铁 千克
         
注:标有“*”的货物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0年第105号公告执行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ys/show-4869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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