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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铅

海关总署: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出口商品税率表

序号 EX①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出口税率(%) 2012年暂定税率(%) 2012年特别出口税率(%)
40   26070000 铅矿砂及其精矿 30    
65   26202100 含铅汽油的淤渣及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 渣   10  
66   26202900 其他主要含铅的矿灰及残渣   10  
338   78011000 未锻轧精炼铅   10  
339   78020000 铅废碎料   10  
  ① “ex”表示应税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其余以税号为准。
      出口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有关税率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表中有特别出口税率的商品,出口的适用税率为:暂定税率+特别出口税率。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ys/show-6066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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