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和《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8号),现发布《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2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9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及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二、在京中央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三、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口岸报关出口。企业出口此类货物,须向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口岸报关出口;发证机构须按指定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公布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8〕398号)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序号 | 货物种类 | 海关商品编号 | 货 物 名 称 | 单位 |
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以下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 ||||
4 | 镓 | 8112929091 | 未锻轧的镓、铼废碎料 | 千克 |
8112929099 | 未锻轧的镓、铼;粉末 | 千克 | ||
8112999090 | 锻轧的镓、铼及其制品 | 千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