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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钛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1年第10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钛

商品名称

描述

海关商品编号

单位

钛合金管(包括锻件)

1.293K20℃)下的极限抗拉强度“能达到”900MPa或更大;以及
2.
呈管状(包括锻件),外径超过75mm
技术说明:

本项所述的“能达到”包括热处理前的或热处理后的钛合金。

8108904010

千克

钛合金圆柱实心体(包括锻件)

1.293K20℃)下的极限抗拉强度“能达到”900MPa或更大;以及
2.
呈圆柱实心体(包括锻件),外径超过75mm
技术说明:

所述的“能达到”包括热处理前的或热处理后的钛合金。

8108901010

千克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ys/show-7373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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