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锡林郭勒盟、赤峰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1427号)要求,现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2012年我区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下达给你们,请监督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2012年我区第一批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轻稀土为25000吨,全部分配给包头市包钢集团公司;钨精矿(三氧化钨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750吨,分配给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钨矿主采200吨,太仆寺旗金地钨业有限责任公司钨矿主采150吨,西乌珠穆沁旗乌道伦达坝二道沟铜多金属矿综合利用200吨,赤峰市维拉斯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锌多金属矿综合利用200吨。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
(一)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制度。由旗县国土资源局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一式四份,于2013年3月1日前报厅、盟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要落实专人负责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旗县国土资源局应通过核查统计报表、生产台账、资源储量消耗、销售与纳税票据等,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超指标生产、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三)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矿山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持联系,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矿、稀土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盟市国土资源局应于每月4日前将上月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每季度初4日前将上月钨矿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厅,具体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59号)执行。
三、请盟市、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和当地统计部门进行核对,务必确保各项数据一致。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