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衢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稀土矿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00号)精神,现将2013年度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下达钨精矿(三氧化钨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450吨(其中综合利用150吨)、锑金属量开采总量控制指标100吨(见附件)。请你局及时通知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并将指标落实到矿山企业。
二、请在2014年6月30日前,除《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稀土矿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00号)规定情形外,继续暂停受理新的钨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锑矿的勘查、开采登记不再暂停,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新立锑矿、钨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23 号)要求,做好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目标责任制考核。
(一)督促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指标控制目标责任书,于10月15日前将责任书报省厅备案。
(二)继续按照开采总量执行情况网上直报系统要求,做好开采总量执行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四、省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情况、落实月报和季报制度情况检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省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9月22日
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