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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2014年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79号
【发布日期】2013-10-28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4年铟、钼、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

  已获得2013年出口配额的企业及新申请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2014年锡出口配额: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新申请企业需投产三年以上,且上年度年产锡锭2000吨以上。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产量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内销数量为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产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业年产量需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94号公告中相关年产量标准,且上年度出口供货量不低于300吨。供货量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行业标准,并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6.企业所产产品为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视情况适当降低第一条第三、四款标准。

  7.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锡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及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

  8.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9.2010-2012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年以上。

  2.注册资金在2000万人民币以上、西部地区流通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日期以文件下发日之前为准)。

  3.已获得2013年出口配额且2010-2012年有锡出口实绩(2013年新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

  4.流通企业采购的产品需来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合法手续的企业。

  5.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7.2010-2012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8.有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

  四、相关审核申报程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2014年铟、钼、锡出口配额申报标准,对本地区申报铟、钼、锡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将符合年审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初审意见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五矿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件,企业所填表格请从五矿商会网站下载)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五矿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企业所填表格请从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网站下载)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受商务部委托,五矿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报铟、钼、锡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行业意见,于2013年11月22日前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五矿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符合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一并对外发布。

  五、报送材料

  铟、钼、锡出口配额申报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并需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经营单位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守法证明文件,包括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污许可证书、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环境监测报告正本)。

  (三)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四)生产企业须提供2012年相关产品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对于提供虚假发票者,将取消其出口配额申报资格,并保留移交税务部门处理的权利。

  (五)所在地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014年钼、铟、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审核意见汇总表

 

 

商 务 部
2013年10月28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ys/show-8312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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