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土资源局,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55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及奖励暂行规定》(财建〔2004〕217号),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更好的将征管部门经费补助、奖励与征收管理工作和征收实绩挂钩,现就做好2013年度补偿费征收年检考核及其它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做好2013年度补偿费征收年检考核工作
(一)2013年度补偿费征收工作检查内容,主要是各地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3〕77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建〔2004〕21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市须在2014年1月25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2013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总结、《2013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情况表》(见附表1)、《2013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年度检查表》(见附表2)、《市(县、区)2013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部门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表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总结包含征收工作基本情况、贯彻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3〕77号文件情况、网络直报工作、矿补费征收管理工作主要做法和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本年度征收及入库额增减幅度比较大(指同上一年度比大于或小于20%)的县(区),要进行原因分析。对上述四个附表及配合省厅征收大型矿山企业补偿费的情况,要作必要的说明,各表数据应准确无误。
广德县、宿松县国土资源局需单独报送。
(二)要认真做好网络直报工作。各市应按矿补费征收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规定的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填报时间,做到按时填报,避免错时漏报。对超时未报导致影响全省汇总上报的市县,将取消其奖励补助资格。
(三)2013年征收的矿补费,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及时入库,并以此作为对各市、县考核2013年度矿补费征收工作的重要依据。省厅将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各市2013年度补偿费征收入库及征管情况进行通报。各市要认真对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建〔2004〕217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实事求是地对本市2013年度应当享受的补助、奖励的等级作出评价并说明理由,同时如实上报2013年度应缴未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其它问题。
二、扎实做好补偿费据实征收和登记账目工作
进一步规范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行为。全省范围内无论大小矿山一律实行据实征收,完善征收工作台账。一要以矿山企业为单位,分别建立征收工作台帐,对财务报表齐全的矿山企业要进行认真核实,并将企业的财务报表作为征收台帐的一个必备要件;对财务报表不齐全的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在资源储量年度动态监测的基础上,严格核定矿产品的产量及销售额,并在台账中说明核定依据。二要根据补偿费申报表、补偿费缴款书填列记账凭证,并按要求登记总账及明细账,具体要求见财政部、原地质矿产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1994〕财预字第50号)。
三、切实做好年度补偿费减免工作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核实、审查等三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392号文)规定,我省矿山企业补偿费减免除省厅直收矿山企业外,其余均实行属地审查、核实,省级审批,并明确了具体审批程序、要求和时间。涉及2013年度申请减免项目的,要单独列表统计,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矿种、申请减免项目名称、减免理由、数额及审核情况(正在审核、已通过审核或未通过审核),详见附表5。
各市、省直管县要在规定时间,将上述工作的文字材料及报表(统一使用A4纸张)报送省厅储量处,并发送电子邮件至ahjts@126.com。
附表:1.2013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情况表
2.2013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年度检查表
3.市(县、区)2013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4.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部门人员情况统计表
5.市(县、区)2013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情况统计表
2014年1月7日